(资料图)
基本案情
原告嘉兴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成为原告独家签约主播,被告应按照约定及原告要求在指定平台开展直播。原告于协议书签署后向被告支付签约金10,000元作为直播激励,同时约定,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擅自终止履行协议书项下义务或提前解除协议书,否则,被告应退还原告签约金,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被告于2021年6月20日首次开始直播,于2021年8月6日无故擅自终止直播。原告积极与被告沟通,被告仍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直播,承诺于2021年8月23日前返还剩余签约金8,75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裁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嘉兴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嘉兴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金人民币8,750元,及以8,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滞纳金;
三、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裁决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无故中止履行直播义务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因被告违约致使双方合同解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返还签约金人民币8,750元、支付以8,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滞纳金、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亦予支持。
X 关闭